「本文来源:多彩贵州网」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程曦)一边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一边是申请执行家庭状况十分困难,生活举步维艰,怎么办?为了帮助困难申请执行人,8月4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场向救助申请人梁德英家属、阳成建家属分别发放了8万、18万司法救助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救助申请人梁德英家属、阳成建家属分别发放8万、18万司法救助金案例一:被精神病人钉耙打伤对方监护人无钱赔偿年7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道塘村梁家寨组村民梁德英在普觉镇道塘村梁家寨组被梁福群使用钉耙打伤头面部。被打伤后,梁德英被送往松医院住院治疗,后于当日16时许被转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年12月9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德英外伤致面部损伤情形属于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75日、护理时限23日、营养时限为45日。据了解,梁福群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持续性,有长期精神分裂症病史,在打伤梁德英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梁福群的监护人为其父亲梁寿东、母亲张艳子。年9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梁寿东、张艳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德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2元;二、驳回梁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年1月4日,梁德英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桃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四查”及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寿东、张艳子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梁德英妻子杨胜菊患右肺腺癌并纵膈淋巴结转移,医院治疗。“救助申请人梁德英受到伤害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梁德英与妻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妻子身患癌症,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据省法院赔偿办主任陈垦介绍,救助申请人梁德英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应予救助。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梁德英国家司法救助金元,并于8月4日将元递交给了梁德英家属。案例二:身体瘫痪四个子女均未成年年7月27日,由阳大钢驾驶贵A7F52D号车辆,阳成建共同乘坐车辆运输煤炭前往大方县猫场镇,在运输过程中,车辆于大方县猫场镇蔡家半坡道路处发生侧翻,造成阳成建受伤。事故发生后,阳成建被送医院住院治疗。阳成建于年4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阳大钢赔偿。经大方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大方县法院遂作出()黔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阳大钢自愿支付阳成建.00元,约定分六期支付完毕,若阳大钢有一期未按时支付,阳成建将就剩余款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年1月27日,阳成建于向大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方县法院经调查,查明阳大钢无可供执行财产,救助申请人未得到执行款。另查明,救助申请人阳成建家庭十分困难,他本人瘫痪,属肢体壹级残疾人,妻子离家出走,其育有四个子女,均未成年。阳成建在大方县六龙镇五凤社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阳成建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救助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相应款项未能兑现。阳成建系肢体壹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还有四个尚未成年的子女,生活非常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为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阳成建司法救助金1元。一审:罗亚楠二审:李柏杉三审:王幸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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