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加大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帮助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助力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局年创业担保贷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在镇康县从事自主创业的“十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省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
(二)限制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申请时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未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③申请人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以继续提供贷款贴息,但夫妻累计不超过3次;④经营场所需在镇康县辖区内;⑤申请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⑥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⑦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拟申请贷款资金要有明确的经营用途(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如能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的,可以不办理市场登记)。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自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个人承担2.35%利息,例:贷款10万元个人1年承担元利息),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还款方式、担保形式
(一)还款
1.“贷免扶补”:分3次还清,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贷款总额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贷款总额的70%,经借款人与承贷银行协商一致后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条款。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二)担保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上必须有担保人,由较为熟悉和掌握了解申请人创业基本情况的长期居住于县域内有稳定收入、具备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担保(担保人无不良征信记录),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义务。
2.“贷免扶补”:贷款申请人需要1名备用联系人,备用联系人必须居住在县内而且需要掌握了解申请人创业项目情况,备用联系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对申请人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二)申请审核程序
1.创业人员向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贷免扶补”申请;
2.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3.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农村信用社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4.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5.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五、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毕业证(大中专毕业生)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复印件及收入证明(或农户经济档案)、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4.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道路运输证则无需提供)
5.农户经济档案
6.担保承诺书
7.还款承诺书
8.工资收入证明(若担保人属公职人员需提供)
(二)“贷免扶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创业计划书
2.借款申请书
3.身份证、户口本、结(离)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毕业证(大中专毕业生)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4.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道路运输证则无需提供)
5.农户经济档案
6.还款承诺书
7.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8.项目承办申请
六、单位联系人、电话
1.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股联系人:段黎晓,联系-(12003320)
2.南伞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禹忠,联系-(1585717)
3.凤尾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马云江,联系-/()
4.勐捧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王文兴,联系-()
5.军赛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杨思雨,联系
七、获得贷款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将贷款资金用于与创业经营无关的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二)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贷款期间被招收录用(含编内编外人员)以及被公益性岗位安置实现就业的,收回贷款本金,被招用(安置)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回财政部门。
(三)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需要注销营业执照的,必须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持证明注销。私自注销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回财政部门。
(四)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贷款期间创业项目停止又经营新的创业项目的,必须在3个月内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书面报告,及时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从项目转向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回财政部门。
特此通告
供稿: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股审核:和金焕
编辑:杨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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