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方县人民法院”
年5月3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苏某某、熊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现场
一审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以苏某某为首,熊某某、李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长期纠集在一起,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绿塘乡因引用水源问题,辱骂、殴打邓某某,被人拉劝开后双方各自回家。
后苏某某邀约熊某某、李某某等人,持钢管、刀具等到邓某某家门口辱骂、挑衅邓某某及其家人,之后,附近村民都不敢在该水池引用水源,仅剩苏某某一家独自使用该水源。
苏某某与苏某二人各开设了一个车辆加水点,苏某某以苏某加水的价格比自己低、影响自己生意为由,提出让熊某某等人帮其教训苏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来到苏某的加水点持木棒等物品追打苏某,并砸坏苏某加水点部分物品。
庭审现场
熊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绿塘街上吃烙锅,与人发生纠纷殴打吴某某等人,吴某某等人跑出烙锅店后,苏某某、熊某某等人仍追打对方,导致吴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医院后,医院大厅吵闹,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影响。三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以苏某某为首,熊某某、李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居住地实施寻衅滋事等行为,欺压他人、称霸乡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郭俊才编审:李肖荣监制: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