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十堰长安
“房县的‘首违不罚’制度太好了,这样执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增添了人情味。”3月10日,浙江吴老板对房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说。原来,去年年底吴老板来房县投资,因路况不熟悉在房县城区武当路口违停,县交警部门在核查情况后,按照“13条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规定,对吴先生违停行为进行免责处理。
为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从去年6月开始,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推出《对13种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对外地机动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执行“三不”措施,即:首次轻微交通违法不罚,过失交通违法(违章)不究,交通事故快处不误,采取提醒、咨询、救助“三服务”。
房县交警大队负责人介绍,自“首违不罚”清单公示以来,已对余起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条件的交通违法采取免责处理,减免罚金30万元。查处轻微违法同比下降20%,提供提醒服务、咨询服务、救助服务共计余次。市民通过交管平台、政府网站、公开电话等渠道反映的交通乱象、投诉执法数量同比下降20%。
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情形:
(一)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六)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八)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九)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十一)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二)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十三)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上述13种交通违法行为,从年3月20日以后首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首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后不予处罚,不属于首次违反的,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