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方县道路运输局
大方县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
年9月20日开始,部分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以串联、恐吓、谩骂等手段,阻拦其它正常营运的出租汽车营运,造成大方县出租汽车大面积停运,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出租汽车属公共资源,出租汽车营运是给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连续、安全的道路运输服务的交通工具。
我局现通知:全体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必须于年9月21日15时前恢复营运。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有诉求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大方县道路运输局或相关部门反映。如在通知时限内未恢复营运的,我局将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按《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资格,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
同时忠告部分别有用心,正在继续以串联、恐吓、谩骂等手段阻拦其它正常营运的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悬崖勒马,立即终止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大方县道路运输局
年9月21日
编辑:李肖荣
编审:罗钦
监制: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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