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6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大方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刚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年3月2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林刚已经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1.5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原一审审理终结后,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大方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年4月15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被告人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林刚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刚不服,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方检察编辑 韦依编审 王璐瑶 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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